在快速变化的时代,制度的作用愈发重要,成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为了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力,制定时应考虑其科学性和适应性。以下是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的范本,供大家参考和收藏。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1〗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xx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合同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两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派遣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7:00,特殊情况下需加班2-4小时(视情况而定,有加班费)。做六休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5、劳动纪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5.1.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5.1.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5.2迟到及早退
5.2.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5.2.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5.2.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5.2.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5.3旷工
5.3.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5.3.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5.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5.4.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5.4.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5.4.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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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及《职工守则》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并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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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洛劳社就业【20xx】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洛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xxx市德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构住所地为:察哈尔大街。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机构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本机构对经济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以减收或免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介、劳务派遣实行保密、时限和错件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机构实行执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执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人(不含临时专聘用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xx;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件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执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xx或三分之一执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执业人会议由xx主持召开或经xx授权由副xx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执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本机构实行xx负责制,xx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xx对执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本机构设副xx1人,协助xx工作。
第十三条由xx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开办人提名,经执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xx由主xx提名。
第十四条xx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执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执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业务对象、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执业人会议报告;
(八)执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召集xx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执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执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xx决定。
第十七条执业人聘用期限为xx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人xx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执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人。
第十九条本机构执业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件,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执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聘用的司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会议决定。行政辅助人员采取xxx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执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执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执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xx%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xx%的风险基金;
(三)xx%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xx%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值。
第五章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过半数执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执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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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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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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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支行
一、自查时间:20xx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 XX XX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
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协查人签字: 支行盖章: 〇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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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范文素材网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工作总结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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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代销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我行就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行建立了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我行的代理产品主要是基金和保险,针对相关的被代理机构,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统一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建立对代销产品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
我行对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严格审批,产品名称恰当反映产品属性,禁止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本行代理销售执行有关代销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我行代理销售产品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被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且定了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的时间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时数,有新型代销产品是时,我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销售人员都通过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基金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基金代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建立了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
我行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度和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我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我行设置并告知客户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制定专门的人员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我行及时、注定与设计该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六、建立对代销产品的有效退出机制
我行在代销基金类产品和保险类产品后,通过售后反馈数据,与该代销产品的属性对比,主要是在收益率和风险方面,如果该代销产品的实际经济值与说明不符,误导顾客,损害顾客利益的,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对该产品的代销业务。
通过对我行代销产品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代销,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代销产品相关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确保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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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环保诚信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是社会主义诚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排污企业环保诚信是建立在环保诚信制度基础之上的顶层设计,社会许多环境破坏事件造成的原因追根溯源至企业排污不诚信、不遵守法律。因此,要想使排污企业做到环保诚信,应在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
1、环保诚信的含义
环保诚信,是一种以底线思维模式进行思考的价值观念,是指在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将人大脑中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主观意识植入环保理念,使人的实践行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体表现为人的生态理念的道德化、理性化、人性化。企业生态理念的终极追求就是环保诚信。传统企业的诚信理念则主要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现代企业的诚信理念不仅讨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更加重要的是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道德”关系。
2、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存在的问题
2.1遮掩实情
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在报批阶段,排污企业经常会考虑污染因素会影响项目审批的结果,往往会不报或少报排污量和排污种类。环保诚信意识消失殆尽。在排污企业没有据实申报的情况下,有一少部分企业确实是对工艺不了解,无意少报污染物种类和排污量,但大部分企业都是有目的的不据实申报。在信息不对称理论背景下,使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变成了“天方夜谭”,更是极大的剥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偷排暗排
一些排污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扩大企业利润,一方面使本应该在运转状态下的污染处理设备处于停工状态,工业废水不加或者少加污染治理药剂直接排放,更为严重的是,排污企业私自设置暗管,工业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或者雨水管道)向外排出,有的排污企业干脆在夜间用潜水泵将积存已久的未用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向外排放,这些违背环保诚信行为的现象在政府监管部门节假日期间或夜间突击抽查中时有发生。
2.3逃避责任
一些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尽量封锁相关信息,尽可能内部消化。不但未能及时运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反而相互推卸责任,有的甚至在事实面前还推诿扯皮,拒不承担法律责任。漠视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从而导致排污企业社会上的名誉受到影响。
3、排污企业环保诚信的重要性
3.1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排污企业环保诚信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表面上看是排污企业缺乏环保意识,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缺乏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不道德、不诚信的问题。排污企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和破坏了公民环境权,而且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从长远来看影响了排污企业生存和发展。因此排污企业做到环保诚信,不但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求得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3.2实施环境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排污企业尽量隐瞒排污种类和排污量从而造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对企业排污行为未能及时进行调控,不仅危害了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而且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也造成极大危害。如果排污企业把环保诚信的理念植入到企业文化中,在企业日常运转中就能自觉遵循环保诚信的义务,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环境的.有效监管力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
3.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纠纷)影响扩大化的直接原因就是排污企业践踏诚实守信的道德底线,如果排污企业运用环保诚信底线思维模式去思考问题,就不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即使偶尔发生超标排放情况或谎报排污情况,只要排污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立即整改,就能争取到公众的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4、推进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
4.1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公众参与环保,是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关键一环。暴露在阳光之下的环境污染丑行必将遭人唾弃。完善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公民监督举报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监督权、诉讼权、知情权,使排污企业接受公众的监督,彻底改变乱排乱放的局面。政府要善于聚集民意、团结民力、表达民意,让公众以主人翁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浪潮中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信息公开加上公众参与的广泛化就等于环保诚信制度常规化。
4.2推进新闻媒体参与制度建设
新闻媒体被冠以“无冕之王,布衣宰相”之号,由此可知新闻媒体监督力量之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媒体开展对企业污染事故的公开报道,建立和完善媒体参与排污企业行为治理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另外,经媒体报道的污染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且对污染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媒体公开信息;最后,政府执法部门也应保护报道事故记者的生命安全,确保记者敢于报道污染事故,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4.3推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度建设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强化非政府组织的环保参与程序,提高政府环境规制的公信力和外部监督能力,比如在政府的应急决策议事机构中应有慈善部门、红十字会的相关人员代表,这不但有利于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而且有利于非政府组织深入了解政府的决策目的,从而更好协助政府开展减轻污染处理事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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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和参与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塑造武汉清洁、文明、诚信的城市面貌,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构筑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良好窗口服务形象。我厂(公司)决定推行诚信服务责任制,承诺严格履行以“讲诚实、讲信用、讲公道、讲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的诚信服务公约,接受全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国家税费,严格按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模式,创造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严格按货运行业规范要求规范经营,做到无货损货差和投诉现象。
四、不支持、不参与货运市场恶性竞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五、约束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交通规则,不乱停乱靠,不走禁行线路,安全准时,文明驾驶。
六、经常开展安全大检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安全设施,不准带病车辆上路,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将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职工教育的始终,把交通法规、交通行业法规、安全行车常识和职业道德作为员工教育的重点。
八、坚持服务至上,为客户和车主提供关心和帮助。
九、收费公开、公平,不向客户吃、拿、卡、要,不向车主摊派不合理费用。
十、严格约束职工经营行为,维护企业信誉。
以上条款,我厂(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以实际行动履行诚信服务承诺。如有违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我厂(公司)作出相应处罚;我厂(公司)将进一步对主要责任人按厂纪、厂规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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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和参与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塑造武汉清洁、文明、诚信的城市面貌,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构筑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良好窗口服务形象。我厂(公司)决定推行诚信服务责任制,承诺严格履行以“讲诚实、讲信用、讲公道、讲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的诚信服务公约,接受全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积极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
二、美化厂区环境,保持厂容、厂貌清洁、有序。全体职工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三、按照国家以及交通部、汽车制造厂制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严格质量检查,确保维修质量。
四、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保证期内因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一律免费返修。
五、杜绝使用伪劣零配件,决不以次充优,欺瞒车主。
六、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维修工时和收费标准》收取维修费,明码标价,决不浮收滥要。实修实收,决不虚报维修项目。
七、主动向车主提供材料和工时费清单,便于车主随时查询。
八、严格按规定与车主签定维修合同,对修竣车辆签发《出厂合格证》,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便于车主随时监督。
九、积极支持和组织维修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以上条款,我厂(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以实际行动履行诚信服务承诺。如有违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我厂作出相应处罚;我厂将进一步对主要责任人员按厂规、厂纪作出严肃处置。
责任单位:_______
责任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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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业务为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及其他相关的信用风险管理业务。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参与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部门和所有人员。
1.4公司要求员工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反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对公司的信用与声誉产生严重的损害。因此,公司要求每一个员工都能完全理解并谨遵信用评级执业守则。
1.5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信守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控制信用评级业务风险,维护公司信誉。
2.内部控制机制
2.1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2.2公司信用评级内部控制机制由项目经理、项目负责部门、评级审核部和信用评级委员会构成。
2.3公司建立评级项目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级流程,对不同的项目人员进行相应授权,保证评级项目商业秘密。
2.4公司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2.5评级项目根据评级业务性质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由项目经理负责独立完成评级报告。
2.6公司信用评级业务与评级咨询业务之间应建立防火墙制度,信用评级部门与信用风险咨询部门实行部门、人员的相对独立。
2.7评级审核部负责项目的内部审核,负责信用评级报告的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
2.8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出具公司信用评级报告。
3.评级报告审核与质量控制
3.1公司信用评级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是公司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以上的分析员。
3.2 每一信用评级报告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按照公司信用评级业务流程和业务规范操作,部门经理负责信用评级报告的初步审核。
3.3评级报告由项目经理将相关材料,包括报告、摘要、机密数据、评级委派书、新闻稿、评分表、访谈记录经过部门经理的检查并确保材料完整准确后,递交评级审核部。
3.4公司评级审核部在项目规定的时间里完成评级报告的审核和评估,并提出审核和评估意见,由项目经理对评级报告进行修订。
3.5 评级审核部完成评级报告的审核后,由评级总监负责评级报告的最后审核工作,并负责评级报告的风险控制。
3.6 评级委员会讨论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每一次评级会议至少应有包括主席在内的5名成员亲自或通过电话或视听电话参加会议。
3.7经评级委员会投票确定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后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向发债主体或社会公布信用等级。
4.评级信息控制
4.1禁止进行内部消息交易,所有雇员都禁止利用内部评级消息谋取利益。雇员被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在评级工作期间获得的有关特定有价证券或债务人的内部信息)内部信息牟利(不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此外,雇员禁止向他人如家人朋友泄漏内部评级信息。
4.2滥用内部信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针对该雇员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诉讼和该雇员在公司职业生涯的终止。不恰当的使用和披露评级信息会危害公司声誉和信誉,使公司业务受到无法补救的破坏。
4.3公司对禁止上述利用内部评级信息交易和滥用内部评级信息的行为。公司禁止雇员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与某个可能和实际的评级级别有关的机密性的内部信息。
4.4公司所有的员工都应尽力保护在他们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机密信息。包括:
4.4.1投资者要求分析员在初步披露报告公开之后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对支持新证券级别的分析进行讨论。但机密的内部的信息不能因为这些要求而泄漏。分析员仅能针对披露
报告中的'信息和他们的评级分析进行讨论;
4.4.2雇员不能在可能被他人偷听到的情况下讨论机密的内部的信息。这条规则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办公室内、办公室外)。雇员在公开场合如餐厅里、电梯中、出租车上、飞机上和使用喇叭扩音器和汽车电话谈话时要格外小心;
4.4.3文件公文、法律文件、敏感性的笔记及其他与评级有关的工作成果不能留在能被陌生人或其他未被授权人员看到地方。此外,公司保持机密性的责任要求在没有客户的明确的书面同意文件或指示的前提下不能将客户文件给与第三方;
4.4.4如果某项工作包含了高度敏感的信息,那么额外的预防措施是相当必要的。这包括将文件和计算机磁碟保存在上锁的柜子或其他安全的地方、为文件安排特殊的管理、打电话时格外小心以防被偷听。如果该雇员的办公桌位于未被授权人员看得到的地方,那么把文件收到抽屉中、将文件正面朝下或用其他方法让别人看不到。与正确保护客户信息机密同样重要的是让我们的客户和来访者清楚感觉到公司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5.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
5.1公司参与信用评级的项目人员行信用评级尽职调查义务和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如果与评级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和公正。
5.2雇员禁止参与以下债务人有关的评级工作:
5.2.1雇员和雇员的直接家庭成员拥有该债务人的证券。
5.2.2评级工作会影响到某些雇员对其有责任或关系亲密或可能会受其影响的发行人的经济或其他利益。
5.2.3评级工作与雇员或雇员的直接家庭成员拥有的证券的发行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或兼并目标(或兼并方)有关,而雇员在评级过程中的客观性可能会受他或她持有股票利益的影响。
5.3雇员和雇员的直接家庭成员都禁止拥有与雇员工作有关的证券(与给定和维持一个信用级别相联系的雇员负责分析与跟踪的证券或相关债务人)。
5.4雇员及雇员的直接家庭成员被禁止买卖但可以持有由该雇员评级的证券。
5.5雇员禁止从事证券的短线买卖和投机交易。公司希望雇员在工作时间中全心全意为客户及公司的利益服务,相应的所有公司雇员的证券交易都应是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的和投机的交易。
5.6雇员不能参加任何与持有发行人证券的评级活动,直到所持有的相关证券出售为止。如果在雇员被要求参加评级工作时有关证券还未被出售,则雇员应主动提出退出该项评级工作。
5.7雇员应向公司汇报与参与的评级项目有关的利益冲突。对每一项参与的评级工作,雇员都应向部门领导人汇报是否有利益冲突。雇员必须向部门领导人汇报是否与债务人、负责人、相应投资银行有利益关系,或个人或生意上的联系,或有其他会使雇员产生偏见或干扰雇员客观判断的事物。部门领导决定这些利益与关系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雇员客观公正地履行它的责任的能力,以及该雇员是否可以参加该项评级工作。雇员也必须特别注意避免有关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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